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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

文章日期:2019-09-27 00:00:00来源: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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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介

职工李某通过中介发放的宣传广告,了解到其承诺可以帮忙成功提取公积金,遂抱着侥幸的心理,在明知自己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的情况下,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资料给中介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不动产管理部门、住建部门、税务部门核对信息,确认中介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虚假,属以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我管理中心启动法律程序,全部追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将相关提取的假资料移送公安部门。。

二、析法说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350号)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虽属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但其使用限于法定的特定用途,在不具备法定提取条件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国家住建部针对这类现象,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严肃查处。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将限制其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具体如下:

(一)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纠正错误,将违规提取资金全额退回。从资金全额退回之日计起,一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

(二)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

(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发生转移,其失信信息一并记载转移。

另外使用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请广大缴存职工切勿以身试法,也切勿轻信中介,本管理中心从未委托任何中介代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职工应按照本管理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规范提供材料,依法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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