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微信
12329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业务知识库

以案说法二

文章日期:2019-09-30 00:00:00来源:点击数:-
字号:

一、案件简介

职工张某提供外市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材料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与外市不动产管理部门、住建部门核对信息,确认所提供的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虚假,属以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我中心立即启动追缴程序,顺利追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将相关骗提的资料转交公安部门。

二、析法说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350号)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虽属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但其使用限于法定的特定用途,在不具备法定提取条件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国家住建部针对这类现象,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严肃查处。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将限制其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具体如下:

(一)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纠正错误,将违规提取资金全额退回。从资金全额退回之日计起,一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

(二)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

(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发生转移,其失信信息一并记载转移。

另外使用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请广大缴存职工切勿以身试法,认为本管理中心难以核查外市房产信息就提供虚假资料,企图蒙混过关,最终却得不偿失。职工应按照本管理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规范提供材料,依法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30

 

主办单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备案号:粤ICP备09120344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402000618 网站标识码4406000049 电话/传真0757-83361701 *建议使用1366*768分辨率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