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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姓名为职工的母亲,可否以职工自己名义申请自建房的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文章日期:2007-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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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自住房屋时,以其所拥有的住房为抵押物,或提供第三方物业抵押担保,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该职工要建造的房屋如不属其“自有”(即拥有房屋所有权),应不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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