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微信
12329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业务知识库

同等缴存额,同等收入水平的职工,可贷额为什么不同呢?

文章日期:2009-03-18 00:00:00来源:点击数:-
字号:

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法规定,计算职工个人公积金可贷额度,除不能超出最高限额外,还受三项因素的影响,一是总房款的一定比例(目前是八折,即二成为个人应交首付款),二是职工个人收入及每月缴存公积金的缴存额,三是职工个人收入情况(由缴存单位在每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上报)。这些条件设置,目的是根据国家规定核算借款人偿还能力,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以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

其中,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及每月缴存公积金的缴存额,在核算缴存和贷款中起到一致的标准计算作用,多缴多贷、少缴少贷,不缴不贷,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这项因素在计算职工个人可贷额度、反映个人偿还能力时,又受贷款申请人对贷款年期选择的影响。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一般是贷款年期选择长一点,每月偿还本息额会低一点(摊薄了应还本息),反映在个人偿还能力方面就高一点,计算结果是可贷额度会高一些。因此,同等缴存额,同等收入水平的职工不一定计算出同等的可贷额。

建议在我市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前,进入本网站“个人查询与申报”网上办事大厅,根据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和住房公积金对账簿个人明细编号,进入个人明细中运用贷款额度拟算功能,预测好个人的可贷额度。

主办单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备案号:粤ICP备09120344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402000618 网站标识码4406000049 电话/传真0757-83361701 *建议使用1366*768分辨率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