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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包你买房”?

文章日期:2016-11-07 00:00:00来源: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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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档由电台举办的“民生直通车”节目上,有职工提出:单位为我每月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只有约75元,怎样“包我买房”。

这个问题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单位是否如实申报,以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被少缴了;二是缴交了住房公积金,职工就一定能通过住房公积金买到房,即“包我买房”。

第一个层面主要是公积金的日常管理问题,职工完全可以对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核算自己每月应缴额,对单位没有如实申报导致自己每月少缴公积金的,通过行政执法申告要求单位补缴少缴的公积金。这里主要是探讨第二层面的问题:缴交了公积金是否就“包你买房”,换句话说,就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包你买房”。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中的其中一项重要制度,是一项社会公共制度,但用“包我买房”的角度来理解公积金制度,这对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乃至对社会公共管理制度都是一种误解。

一、现阶段,任何一项社会公共制度都不可能“全包”。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国家有一定财力、物力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各项社会公共保障制度,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但财力物力总是有一定限度,这就使国家任何的保障制度都不可能实现对社会成员生活需要的“全包”,即便一些高福利发达国家他们也无法做到“全包”。如果可以做到“全包”,那么就是“按需分配”了,也就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了,在目前的社会阶段显然是不现实的。

二、任何一项社会公共制度都有其适用范围(制度边界),在“边界”边缘就会出现边际递减现象,即制度作用力减弱,直至达到“边界”作用力消失。这是一个客观规律和必然现象。具体说到公积金制度,其“边界”边缘在两端:最高收入群体、最低收入群体。

最高收入群体(如月均收入达到八万、十多万元,甚至十几万),他们的经济能力足可以支付购房之需,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对他们来说可有可无,也即在他们身上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递减、直至“消散”,公积金制度对他们来说更多的是履行法定义务。

最低收入群体,由于其自身经济支付能力弱,公积金制度对他们的保障作用也随之减弱,如上述职工提出的每月单位仅为其缴存约75元公积金(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10元,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为5%计算,单位和个人各约75元),靠这个收入水平要实现买房,显然难以做到。

三、对于最低收入群体,不是公积金制度能不能“包买房”的问题,而是由于这部分群体收入水平的状态、支付能力的不足而导致他们一时难以实现买房,这是他们的经济能力所制约和决定。

公积金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其互助性,表现在以公积金贷款为形式的资金融通。如果低收入职工在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又要拿到足以买房的贷款资金,显然是以贷款资金无法偿还为后果。公积金是由各个缴存职工的资金集合而成的一项专项资金,如果贷款资金得不到偿还,部分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将面临损失,其结果即以损失其他职工的权益而达到某个人的买房目的,这种想法或做法显然不可取,既不公道也不合情理。

四、对于最低收入群体,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更集中于帮助职工租房(在经济能力未达到购房水平,先满足于租住),具体体现于公积金制度的租房提取、无房提取。这不是制度设计不完善,更不是对低收入群体的冷漠,而是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其适用范围、作用范畴这些客观因素所决定和制约。从低收入群体自身的角度看,他们应该从实际出发、从自身力所能及出发,来计划解决自住住房的方法,而不能脱离实际。对于最低收入群体,如果要买房,他们首先必须解决自身的收入问题——这已经不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职能所在了。

公积金制度是帮助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而不是“包买房”,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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