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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单位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为,有何规定?

文章日期:2019-01-25 00:00:00来源: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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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用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备案号:粤ICP备09120344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402000618 网站标识码4406000049 传真0757-83361701 *建议使用1366*768分辨率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