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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在职职工“的身份反映和申告用工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文章日期:2019-01-25 00:00:00来源: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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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申告人必须能提供自己是被申告单位的职工的有效依据,如劳动合同、“商调“函件等。
部分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以确定其“在职职工”主体资格和工作时间。如果不进行主体资格的认定和“追缴”时间的确定,无法明确“追缴”标的(即需补缴多少公积金),按照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即无法作出下一步的行政执法处理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按照我们公示的手续须知(详见“手续须知”中的“执法申告须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作行政执法申告。
之所以要求实名,一是如上述原因必须确定主体资格和“追缴”标的,二是建立个人明细,否则“追缴”回来的资金也无法记入职工个人名下的明细,三是防止“误申告”,给用工单位带来影响。
再其次,执法申告必须依法进行。申告人根据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自己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被申告单位也有申辩的权利,可以通过举证证明申告的不实,同时对行政处理决定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行政复议、行政投诉均有法定时效。
所以,申告人(职工)和被申告单位(用工单位)都应该充分尊重对方的法定权利,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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