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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贷款的抵押手续后,职工申报提取时反映个人的房产证被银行扣押,无法提供原件怎么办?

文章日期:2014-03-20 00:00:00来源: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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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管理中心接到一份职工的电子函件,函中反映了他对抵押后房产证是否应由所有权人持有,还是由贷款银行执押的疑惑。日常中我们也多次收到这方面的职工反映,为此我们把该电函整理,摘录与题目相关的内容供大家查阅,以掌握这方面的知识、便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权利。

该电函的编号为FS20140303W0025,内容如下:

《“烦心事”:银行扣押房产证原件拿不回》

早前通过某银行办理了贷款,到近日想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得知必须提供房产证原件进行确认,凭银行出具的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了公章)都不予承认。初时都感到很不解,使人有“故意刁难”之感,而咨询银行,银行是必须扣押房产证原件的,借取房产证原件是可以的,但手续繁复,因为房产证是交佛山分行保管的不在顺德,而且还要交3000元押金给银行做保证金,等候时间长还要看银行职员面色,这就使得我们老百姓左右为难,身陷困境。就此事,本人在网上搜集资料,发现在“佛山网络发言人平台”中也有不少市民对于此事进行吐槽投诉,两个单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回复是: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建设部令98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房地产抵押是权属抵押,不是证件抵押,如网友所言的抵押是依法抵押,房屋抵押登记后房产证由个人收执,而未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复印件不具有原件的法律效力;商业银行无权收执他人的权属证书。请您要求银行依法依规办事,或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如网友的房产证是其他事情被他人收执,请网友办完事情收回房产证后,再来办理公积金提取。

通过资料的搜集,原本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不解和愤恨都一一化解。首先,工商银行为了规避风险,防止抵押人二次抵押房产,于理无可厚非,但于法不合。银行为了降低金融风险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法可依,依法依规办事,不应恃强凌弱。

毕竟在日常生活中办理很多事务都需要房产证,我们不能每次都要向银行申请借出或复印这么费时费力,国令的颁布显然意识到这一点,适时颁布惠及百姓。

以上是电函的相关内容。同时,我们更希望广大职工明白法律法规的道理,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权利,而不是妥协于一些不合法的所谓“习惯”。另外,该来函人针对上述现象还向我们提出建议,由于其建议涉及法定职能职权的问题,对商业银行的行政管理是银监会或人民银行,所以需按依法行政的原则研究和沟通。

在此,感谢来函职工对我们工作的监督、支持和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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