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七
一、案件简介
职工王某到管理中心执法申告A公司未为其足额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核后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责令A公司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A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认为已按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190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按5%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王某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本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析法说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第二十条规定“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应年度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而根据《条例》的相关释义,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A公司只按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190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属于违法。
另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综上,单位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不能以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佛山市最低基本工资等作为计缴基数,也不能将单位人员简单划分层级后按固定的金额作为计缴基数。同时,单位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在5%至12%的区间内选择适当的缴存比例。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