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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八

文章日期:2022-12-14 17:41:54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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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简介

  职工朱某到管理中心执法申告A公司未为其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核后启动行政执法程序,根据公司的注册地址,通过邮政EMS邮寄行政处理决定书,但公司拒收函件并通过邮政EMS退回。管理中心派出2名行政执法人员到公司注册地址现场按照法定程序直接送达函件,并进行全程录像。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员拒绝签收文件,也不允许负责收发文件的值班室人员签收文件。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在公司值班室人员的见证下,将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留置于值班室。因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管理中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管理中心送达程序违法,法院最终对公司的异议不予支持。

  二、析法说理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因此,管理中心已按法定程序送达文件。

  综上,管理中心应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函件,如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应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单位对管理中心作出的函件有异议,应提出陈述、申辩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或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采取掩耳盗铃的方式,拒绝签收函件,这样反而失去了自己享有的权利。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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