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住房公积金执法申告是否有追溯时限?
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4月3日颁布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此日期之后应依法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若职工属于上述强制缴存范围的单位在职职工,发现单位没有按《条例》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及时先向工作单位反映,要求按国家法规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及缴存公积金。如单位不办理,再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而不是待离职才反映。如果被申告主体撤销、结业,即申告对象不存在或灭失,执法申告无法成立,所欠住房公积金也无从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