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职工办理执法申告后,职工和被申告人单位应如何进行补缴?
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缴存的资金构成的,并由单位代扣代缴。针对已提起执法申告的案件,一般情况单位应向中心主动申报职工应补缴额,故申告人应将个人部分缴存至单位,以便单位进行代缴。如双方无法就应补缴额达成一致意见,可按《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中的缴款途径汇缴至中心账户。
一、职工收到《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后应这样缴款
请申告人于收到此确认函之日起7天内将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缴交到我管理中心专设的账户(汇缴方式详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缴款通知书(执法申告)》,汇缴款时须备注“缴款登记号”),并于限期内把缴交凭据和签名确认的《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交回给我们,以便进入下一步的行政执法流程。
注: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缴款通知书(执法申告)》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附件。
2、超过7天的,请尽快按上述要求缴款并提交材料,待缴款及提交材料后,本管理中心再作出下一程序。
二、被申告单位应这样进行补缴
被申告单位在收到函件后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申告人申报登记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代缴代扣。
如申告人对被申告人的申报不予确认的,本管理中心将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行政处理决定书》,如单位对函件无异议的,被申告人应按函件指引进行缴款。
注:
1、被申告单位对本管理中心作出的函件有异议的,请指引预约至管理中心任一业务窗口提交反证及书面情况说明。
2、超过7天的,请及时缴款或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