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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已售房改房维修基金使用支出手续须知

文章日期:2023-06-19 15:04:58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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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手续须知中的房改房维修基金(全称为: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主要是指市直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按2002年各售房单位住房基金余额的20%计提并统一存入市房改房维修基金专户中的资金,并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2007年12月4日)和《关于我市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佛房金管函[2008]31号)的规定进行管理,用于单位已出售的房改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支出。

  房改房维修基金的使用支出由售房单位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填写《使用支出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审核表》,表格既可在“窗口”前台索取,也可从本网站上下载用A4规格纸打印(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二)提供由承建方出具的工程结算表、结算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

  当年发生并结算的维修支出,应在当年内报批,不应超过下年的第一季度。

  办理已售房改房维修基金使用支取流程:

申请单位填写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回复(办理时间五个工作日)

申请单位领取批复件

每年定期向单位出具余额情况说明

  办理地点: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二座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逢星期五下午只集中办理一周内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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