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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改房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单位变更的手续须知

文章日期:2024-04-07 17:25:49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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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手续须知中的房改房维修基金(全称为: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市直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按2002年各售房单位住房基金余额的20%计提并统一存入市房改房维修基金专户中的资金。

  单位发生撤销、合并、分立或转制时,应变更房改房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单位(注:权属仍属售房单位)。

  变更时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明确变更的原因和办理要求等事宜;

  (二)撤销、合并、分立或转制的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变更后单位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办理地点: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二座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逢星期五下午只集中办理一周内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主办单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备案号:粤ICP备09120344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402000618 网站标识码4406000049 电话/传真0757-83361701 *建议使用1366*768分辨率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