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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手续须知

文章日期:2024-03-01 00:57:14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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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需资料

  1、《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确认表》;

  2、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

  3、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家庭状况佐证材料;属多孩家庭(三孩以上)的,还需提供亲子关系的佐证材料,如出生证明等;

  4、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有效的网签买卖合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由规划、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有同样效力的文件、批文和工程预算表等材料;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在贷款放款时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5、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首付款凭证;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受托银行确认的首付款凭证、全额购房发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承建商出具的工程款收款发票;

  6、有效的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

  7、《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承诺书(授权书)》;

  8、异地缴存相关证明: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应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异地缴存职工通过网上授权使本中心可获取符合贷款申请的个人缴存使用信息的(如通过“亮码可办”、协议授权等方式),则可免提交纸质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资料;

  9、特殊原因需提交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递交申请资料;受委托银行自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把审核资料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2、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自受委托银行送达借款人申请资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通知受委托银行;

  3、贷款申请经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房屋抵押手续;

  4、受委托银行向市公积金管理部门送达借款合同和抵押手续资料后,申请放款。

  5、市公积金管理部门把贷款资金划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的专户上,受委托银行再把贷款资金划到售房方(含售房单位和售房人)或承建商账户。   

  三、制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

  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2023〕68号)、《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佛房金管〔2023〕69号)

  四、办理地点与时间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统一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受委托银行指派下辖机构或网点或驻楼盘经办人员负责接收贷款申请资料。办理地点与时间请登录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银行承办”栏目中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查询。

  五、咨询电话

  0757-12329、0757-12345

  六、温馨提示

  1、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申请材料信息的,借款申请人可无需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

  2、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请关注“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入【个人网上办事】——【便民服务】点击“贷款额度拟算”;或通过登录管理中心网站fsgjj.foshan.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查询与申报】并点击“贷款额度拟算”,先对个人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进行拟算,合理安排好家庭理财方案,再正式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请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时,索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确认表》,并准确填报和签名确认,以便明确对各个办理环节的责任;借款人可登录“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入【业务大厅】——【贷款】点击“贷款进度”查看各环节进度;或登陆管理中心网站fsgjj.foshan.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查询与申报】并点击“贷款申报进度”查看各环节进度。

  4、根据国家规定,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能以现金提取或者划给借款人,只能划入售房方、或承建方确认的账户。

  5、个人“二手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由买卖双方直接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不需经其他中间人或中间机构申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贷款手续费用。受委托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需收取业务费用、或代收费用的,应向借款人标明费用标准和收费依据。

     6、借款人可关注“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同时绑定个人公积金账号,以接收关于个人公积金贷后情况的最新信息推送,随时掌握贷后的最新动态。

  7、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任一借款人在借款期间连续九个月或累计二十四个月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长期欠缴”情况),借款人须提前结清贷款。借款人如不能提前结清贷款,贷款利率改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须于贷款发放日(或住房公积金转移之日)起,每年12月31日前主动向受委托银行提交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凭证,逾期不提交视作欠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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