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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手续须知

文章日期:2024-03-01 00:02:10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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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条件

  (一)提取申请人为本市缴存职工且个人账户未注销。

  (二)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在中国大陆境内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三)所购房屋的所在地应当为提取申请人夫妻其中一方的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四)未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冲还贷)的,或使用组合贷款在本市购房且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在公积金冲还贷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且提取额度未提取完毕。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的,应当还清贷款逾期本息后,再申请提取。

  二、申请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持非居民身份证的提供缴存登记的证件,网上申报免提供

  (二)提取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详见本须知“五、事项说明”中第九点)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网上申报免提供

  (四)不动产权证(在未核发不动产权证前,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购房发票

  (六)借款合同

  (七)结婚证(购买自住住房且产权证只登记一人姓名,其配偶提取应当提供;异地购房的,其配偶户口在房屋所在地应当提供)

  (八)户口簿(非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免提供)

  (九)还款利息证明(提取利息部分时应当提供)

  三、提取时限

  (一)提取申请人应当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还贷期内允许按月提取,每次提取应间隔1个月及以上。

  (二)贷款结清后,如住房未出售且额度未提取完毕的,提取申请人可在结清后一年以内申请提取一次。

  (三)提取申请人同时符合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仅可用一种情形申请提取。提取申请人以同一种住房消费情形(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的,每次提取应当间隔1个月及以上。

  四、提取额度

  (一)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该套住房还款本息,且提取申请人个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所占产权份额(包括在异地已提取的额度,以提取申请人提供的异地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为准)。

  (二)已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的,其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本息不计入可提取额度中。

  (三)使用组合贷款在本市购房且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的,每次提取,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当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五)提取申请人已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有剩余可提取额度,申请以不同住房或不同提取情形提取时,原已申报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额度既不进行累加,也不可再次提取。

  五、事项说明

  (一)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应是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住宅的住房。购买写字楼、商铺、商用公寓、车位等非住宅,不允许提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且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只登记一人姓名的,其配偶(未进行登记的一方)可提供结婚证办理提取;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如只登记一人姓名,不能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依法认定产权证上确认的所有权人。如认为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当先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未完成前,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业务窗口签名确认并办理提取。

  (三)提取申请人可通过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个人网上办事等线上服务渠道办理业务。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请提取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若确需委托他人办理,提取受托人在业务办理时应当同时出示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五)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

  (六)经提取申请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申请材料信息的,提取申请人可无需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

  (七)提取申请人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应当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单位及提取申请人应当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根据申请材料,公积金中心在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公积金中心可要求提取申请人解释说明、补充相关佐证材料,如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等。另外,因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九)公积金中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资金,提取资金应当划入公积金中心与提取申请人约定的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提取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有效且无设置转账限制,账户信息必须准确完整。银行账户可为以下任一银行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农商银行,亦可提供已开通金融账户功能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当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须为一类账户。

  六、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三)《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第30号);

  (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

  (六)《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2023〕71号)。

  、办理地点与时间

  详见http://fsgjj.foshan.gov.cn 首页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办事指南的“办事网点”栏目。

  咨询电话:12329、12345 。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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