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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手续须知

文章日期:2025-07-01 00:00:00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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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条件

  (一)提取申请人为本市缴存职工且个人账户未注销。

  (二)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自住住房,且所购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以赠予、继承、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不允许提取。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的,应还清贷款逾期本息后,再申请提取。

  二、申请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持非居民身份证的提供缴存登记的证件,网上申报免提供

  (二)提取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详见本须知“五、事项说明”中第十一点)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网上申报免提供

  (四)不动产权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在核发不动产权证前,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

  (五)购房发票(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购房发票或专用收据;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购房发票或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结婚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且房屋所有权只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的,应提供)

  (七)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房屋曾在外市办理提取的应提供)

  三、提取时限

  (一)提取申请人应自购房日期起满6个月后提出申请,且提出申请的日期应在购房日期起两年以内,可提取一次。购房日期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购买日期为准。

  (二)提取申请人同时符合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仅可用一种情形申请提取。提取申请人以同一种住房消费情形(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每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及以上。

  四、提取额度

  (一)提取额度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的住房有两名及以上产权人且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均等计算;如提取的住房曾在外市提取,异地已提取的额度应在可提取额度中扣减。

  (二)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三)提取申请人已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有剩余可提取额度,申请以不同住房或不同提取情形提取时,原已申报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额度既不进行累加,也不可再次提取。

  五、事项说明

  (一)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应是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住宅的住房。购买写字楼、商铺、商用公寓、车位等非住宅,不允许提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且房屋所有权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不能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未登记一方不允许提取。

  (三)非配偶或者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允许提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

  (四)出售住房个人拥有的产权后再次购买同一住房产权、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不允许提取。

  (五)提取申请人可通过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或提取业务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提取。其中购买异地自住住房提取需通过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或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办理。

  (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请提取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若确需委托他人办理,提取受托人在业务办理时应同时出示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

  (七)提供的申请材料应为原件。

  (八)经提取申请人授权,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准确信息的,可无需提取申请人提供相应的纸质申请材料。

  (九)提取申请人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应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单位及提取申请人应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十)根据申请材料,公积金中心在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公积金中心可要求提取申请人解释说明、补充相关佐证材料,如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直系亲属关系佐证材料、证实房屋用于自住的佐证材料等。另外,因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十一)公积金中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资金。在提取审核通过且到达提取时间间隔后,公积金中心原则上于三个工作日(如遇周六、周日或节假日将顺延)以内划拨资金至提取申请人约定的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提取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有效且无设置转账限制,账户信息必须准确完整。银行账户可为以下任一银行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顺德农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佛山农商银行、南海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平安银行,亦可提供已开通金融账户功能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当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须为一类账户。

  、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三)《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第30号);

  (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

  (六)《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2025〕38号)。

  、办理地点与时间

  详见https://fsgjj.foshan.gov.cn 首页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信息公开的“银行承办”栏目或办事指南的“办事网点”栏目。

  咨询电话:12329、12345。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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