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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手续须知

文章日期:2025-07-01 00:00:00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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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条件

  (一)提取申请人为本市缴存职工且个人账户未注销。

  (二)提取申请人或其配偶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所购新建商品住房为自住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

  (三)提取申请人或其配偶购买的住房其所在的楼盘在公积金中心已进行楼盘备案。

  二、申请材料

  (一)楼盘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2.《承诺书》

  (二)提取申请(提取申请人办理)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持非居民身份证的提供缴存登记的证件,网上申报免提供

  2.《购房首付提取授权承诺书》(网上申报免提供

  3.适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情形的商品房认购书(签订上述商品房认购书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4.结婚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且只登记配偶姓名的,应提供)

  三、提取时限

  (一)提取申请人应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二)提取申请人同时符合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仅可用一种情形申请提取。

  四、提取额度

  (一)提取额度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提取的住房有两名及以上提取申请人,在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的前提下,由提取申请人自行协商分配各自提取额度。

  (二)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三)提取申请人已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有剩余可提取额度,申请以不同住房或不同提取情形提取时,原已申报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额度既不进行累加,也不可再次提取。

  事项说明

  (一)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应是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住宅的住房。购买写字楼、商铺、商用公寓、车位等非住宅,不允许提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且房屋所有权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不能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未登记一方不允许提取。购房时间原则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或提取业务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楼盘备案。

  (四)提取申请人可通过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或提取业务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

  (五)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请提取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若确需委托他人办理,提取受托人在业务办理时应同时出示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六)提供的申请材料应为原件。

  (七)经提取申请人授权,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准确信息的,可无需提取申请人提供相应的纸质申请材料。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楼盘备案、提取申请人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均应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及提取申请人应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九)根据申请材料,公积金中心在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核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公积金中心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提取申请人解释说明、补充相关佐证材料。另外,因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提取申请人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十)在提取审核通过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公积金中心原则上于三个工作日(如遇周六、周日或节假日将顺延)以内划拨资金至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

  (十一)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前将已收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专户,由公积金中心将退回资金计入提取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建〔2024〕36号);

  (三)《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2025〕38号)。

  、办理地点与时间

  详见https://fsgjj.foshan.gov.cn 首页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信息公开的“银行承办”栏目或办事指南的“办事网点”栏目。

  咨询电话:12329、12345。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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