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告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须知
一、受案范围
(一)被申告单位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二)被申告单位应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以被申告时其工商登记注册地为准),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申告人应为与被申告单位建立有效劳动关系的职工。
(四)被申告单位处于存续状态,未发生注销、撤销等主体灭失情形。
二、申告材料
(一)申告书。(一式一份,可现场填写)
(二)申告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和一式两份复印件)
(三)完整反映申告涉及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关系材料,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劳动合同(存在已审结且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应提供生效的劳动仲裁、法院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和一式两份复印件)
(四)完整反映申告时间段工资收入的工资材料,如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存在已审结且涉及工资情况相关的劳动仲裁、法院判决案件,应提供生效的劳动仲裁、法院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和一式两份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一)申告人提交的资料必须是原件,且同时提交一式两份清晰的复印件(除申告书为一式一份外),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均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收件时,工作人员应在当场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交回申告人妥善保管,以备办案过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质证之需(防止出现证据无效);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和资料的来源。
(二)如申告人与被申告单位对劳动关系、工资仍存在争议的,申告人应先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如争议仍处于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阶段,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申告人应待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再提起申告。若公积金中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争议未解决的情况,可通知申告人待事实清楚并提交相应有效证据后再恢复程序。
(三)由于工资材料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影响较大,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请申告人提供能完整、真实反映工资收入的有效资料。对于申告人提供的工资材料,其工资收入部分需由本人负责确认并标注,确保所提供材料中的该项信息完整、准确。
(四)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办理申告有关手续。若确需委托他人办理,应按照《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委托代理住房公积金申告相关事项的指引》委托办理申告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个人和单位双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申告人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补缴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追缴申告权利不予继承。
(七)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申告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况,致使被追缴主体不存在的,案件将无法继续办理。
(八)办理该项业务不收取行政费用。
四、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
五、办理方式
通过“佛山政务服务”微信服务号中的“办事预约”栏目,提前预约办事大厅的“申告窗口”号源及办理时间,根据预约时间到预约的办事大厅办理。
六、办理地点与时间
详见https://fsgjj.foshan.gov.cn 首页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办事指南的“办事网点”栏目。
咨询电话:12329、12345。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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