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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执法申告手续须知

文章日期:2021-03-12 11:30:45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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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三十八条规定,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反映情况并作出行政执法申告。

  一、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被申告单位是指用工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申告人是指与被申告单位建立有效劳动关系的职工。

  2、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二是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告单位以上行为,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告人书面反映诉求情况并经本人签名确认的申告书。

  2、申告人身份证;

  3、申告人与被申告单位依规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凭据(包括劳动合同、或生效的劳动仲裁书、或生效的法院裁决等文书),以确认申告人与被申告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应缴存公积金的时间。

  4、提供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凭据。如无法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或凭据的,须书面说明不能提供原因。

  注:

  1、以上提交的资料必须是原件纸质件,且同时提交二份复印件纸质件,待收件当场核对复印件后,原件交回申告人妥善保管,以备执法过程、或行政复议、诉讼中质证之需(防止可能出现证据无效);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和资料的来源。

  2、申告人可办理委托手续。被委托人可凭委托人(申告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办理。

  3、办理该项业务无需收取行政费用。

  三、办理地点与时间

  详见http://fsgjj.foshan.gov.cn/ 首页的“电话、地址、时间”或“联系我们”栏目。咨询电话:12329、12345 。

     附件:执法申告书.doc(点击下载)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0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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