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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摘要)

文章日期:2015-01-14 00:00:00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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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会议根据国家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政策进行审议。24名委员提交了书面意见,对会议议题赞成的24名、弃权的0、不赞成的0,符合国务院十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决议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规定。现将会议决议内容公示如下:
一、降低职工购房贷款准入“门槛”。增设“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款,同时确定该档次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为不超过下一档次(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个人最高贷款额的一半。
二、“放宽”对购建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政策。取消对购建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再提高30%、贷款利率上浮10%这两项规定。
三、明晰和细化“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建住房申请贷款的条件。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建住房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一方是我市户籍人员,或借款人配偶在我市缴存公积金。
四、提高我市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缴存累计满二年的从最高不超过36万元调整为40万元(即夫妻二人80万元),缴存累计一年的从最高不超过26万元调整为30万元,新增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按照本次决议,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职责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进行修订,并公布实施。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14日
 
 
注:本决议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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