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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纪要(摘要)

文章日期:2021-06-21 14:46:17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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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3日下午4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等7个议题,研究部署2021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应到委员24名,实到委员22名,符合住房公积金决策议事相关规定。有关决议事项摘要如下:

  一、审议通过《佛山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2020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2.28亿元。扣减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经费后,1.20亿元用于城市廉租房(公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

  三、审议通过《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

  2021年,计划新增缴存单位6160户,新增缴存职工25万人。计划归集住房公积金181亿元,提取住房公积金135亿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410亿元,比2020年末增加46亿元。

  2021年,计划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80亿元,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35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405亿元,比2020年末增加45亿元。

  2021年,计划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2.5亿元。

  四、审议通过《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结息日期的意见》。

  从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不再执行每季度末计结利息。

  五、审议通过《关于确认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名单的意见》。

  2021年,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工商银行佛山分行、中国银行佛山分行、交通银行佛山分行、农业银行佛山分行继续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意见》。

  (一)调整贷款最高贷款额。《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调整为:“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可用量确定最高贷款额。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含)以上3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25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含)以上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贷款仍不足够,且个人有偿还能力的,可同时申请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二)调整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十六条调整为“停止向已有两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发放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房屋交易记录、房屋权属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

  (三)调整贷款房屋可贷面积认定标准。《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三条调整为“贷款以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规划用途为“住宅”)为发放对象,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如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商业或商务用房等)不予发放贷款。普通住房标准,参照省住建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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