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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纪要

文章日期:2021-08-16 10:11:10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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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意见》《关于不再实施住房公积金存款补贴的意见》两个议题。决议内容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意见》。

  (一)调整租房提取方式。将原“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与“无房提取”合并为“租住商品住房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的提取材料和可提取额的核定方式。

  1.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的无房产证明。

  2.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可提取额度按住建部门公布的住宅指导租金标准的55%乘以30平方米核定。提取年度应为当前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每年7月1日前,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当年度的最高可提取额度。

  3.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租住商品住房最高提取额为7128元(36元/平方米/月×55%×30平方米×12月)。

  二、审议通过《关于不再实施住房公积金存款补贴的意见》。

  从2021年7月1日起不再实施住房公积金存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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