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依法追缴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
一、案件简介
2023年2月14日张某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以购买自主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2023年2月15日,管理中心据此将该笔住房公积金资金划转至张某的指定银行卡账户。后管理中心对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再审核,发现张某存在疑似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经调查核实,张某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到账后第二天就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第三方。从其购买该房屋起计算,至出售该房屋结束,不足半个月的时间,管理中心可初步认定张某以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据此,管理中心向张某送达《告知函》,请张某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管理中心账户。2023年8月25日张某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
二、析法说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张某购买该房屋至出售不足半月的时间,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仅1天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第三方,明显不符合常理上作为自住住房的使用需求,属于以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予以追回。
三、温馨提醒
住房公积金虽属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但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其使用范围和提取情形有明确规定,在不具备法定提取条件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已构成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