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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手续须知

文章日期:2026-06-01 08:30:06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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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需资料

  1、《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确认表》;

  2、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

  3、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如结婚证等;属于二孩及以上家庭(二孩均属于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亲子关系的佐证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等;

  4、贷款用途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5、首付款证明:全额购房发票;

  6、贷款担保资料,如借款合同、抵押权登记等材料(贷款审批通过后,由受委托银行提供该项材料申请放款);

  7、《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件事”业务承诺书(授权书)》;

  8、特殊原因需提交的材料,如异地缴存相关证明等。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应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异地缴存职工通过网上授权使本中心可获取符合贷款申请的个人缴存使用信息的(如通过“亮码可办”、协议授权等方式),则可免提交纸质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资料。

  受托银行受理借款申请人提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后,应对房地产价值重新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2、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递交申请资料;受委托银行自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把审核资料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3、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自受委托银行送达借款人申请资料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通知受委托银行;

  4、贷款申请经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房屋抵押手续;

  5、受委托银行向市公积金管理部门送达借款合同和抵押手续资料后,申请放款;

  6、市公积金管理部门把贷款资金划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的专户上,受委托银行对原商业贷款进行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 


  三、制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

  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建〔2024〕87号)。

  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2026〕17 号)《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佛房金管〔2026〕18号)《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5〕71号)。

  四、办理地点与时间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统一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受委托银行指派下辖机构或网点或驻楼盘经办人员负责接收贷款申请资料。办理地点与时间请登录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银行承办”栏目中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查询。

  五、咨询电话

  0757-12329、0757-12345

  六、温馨提示

  1、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申请材料信息的,借款申请人可无需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

  2、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请关注“佛山公积金”微信服务号,进入【个人网上办事】——【便民服务】点击“贷款额度拟算”;或通过登录管理中心网站fsgjj.foshan.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查询与申报】并点击“贷款额度拟算”,先对个人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进行拟算,合理安排好家庭理财方案,再正式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请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时,索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确认表》,并准确填报和签名确认,以便明确对各个办理环节的责任;借款人可登录“佛山公积金”微信服务号,进入【业务大厅】——【贷款】点击“贷款进度”查看各环节进度;或登录管理中心网站fsgjj.foshan.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查询与申报】并点击“贷款申报进度”查看各环节进度。

  4、根据国家规定,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能以现金提取或者划给借款人,商转公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原商业贷款银行确认的账户。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贷款手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由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二手房、商转公等贷款房屋评估报告所涉及费用)。受委托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需收取业务费用、或代收费用的,应向借款人标明费用标准和收费依据。

  6、借款人可关注“佛山公积金”微信服务号同时绑定个人公积金账号,以接收关于个人公积金贷后情况的最新信息推送,随时掌握贷后的最新动态。

  7、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任一借款人在借款期间连续九个月或累计二十四个月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长期欠缴”情况),借款人须提前结清贷款。借款人如不能提前结清贷款,贷款利率改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须于贷款发放日(或住房公积金转移之日)起,每年12月31日前主动向受委托银行提交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凭证,逾期不提交视作欠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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