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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

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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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名额,由设区城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要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设区城市辖区内,合理分配名额。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5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可以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超过30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副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报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更换新的委员。

 

 

    注:以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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