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佛山市顺德区顺汽公交有限公司(卢某某)
卢某某:
你向本管理中心申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汽公交有限公司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你缴存在职期间2011年3月至2016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受理申告后,于2018年3月22日向你和被申告人发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3月24日送达被申告人处)。本管理中心已通过邮寄及电话告知的形式,多次联系你缴交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但至今你未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应遵守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缴存的资金构成的,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请你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将个人应补缴的部分缴交到单位,以进行代扣代缴;如你认为不方便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也可把个人应补缴部分缴交到本管理中心专设的账户(账户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开户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汇缴单上备注事项为“0175245824”并注明补缴职工姓名)。逾期不缴交个人应缴部分的,本管理中心则停止因你申告而启动的行政执法,待你履行了法定义务后本管理中心再重新启动该行政执法程序。
特此告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2日
抄送:佛山市顺德区顺汽公交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