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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温某某)

文章日期:2020-09-29 17:20:38来源:本网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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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告人:温某某

  身份证号码:36073519******0334

  被申告人: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申告人申告被申告人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案,本管理中心根据申告人提供《聘用合同》等材料,确认申告人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期间与被申告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告人应为申告人缴存上述时间段住房公积金。2020年8月13日本管理中心向被申告人送达《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要求被申告人核实申告人反映的情况,如情况属实,应为申告人进行缴存,并补缴过去所欠的住房公积金,这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2020年9月7日被申告人到本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申报申告人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缴存比例、每月计缴额。

  本管理中心根据被申告人《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申报的上述内容,计算出申告人住房公积金应补缴部分为662.4元,被申告人住房公积金应补缴部分为662.4元,合计补缴住房公积金为1324.8元(详见《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

  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应遵守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缴存的资金构成的,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就申告人申告问题,本管理中心已送达催缴函件告知被申告人,并要求于30天内为申告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明细的缴存手续,这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对本确认函有异议的,请于收到本确认函之日起7天内书面提出并提交有效反证。

  申告人请于收到此确认函之日起7天内将上述个人应补缴的部分缴交到被申告人,以进行代扣代缴;如申告人认为不方便由被申告人代扣代缴的,也可把个人应补缴部分缴交到本管理中心专设的账户(账户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开户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汇缴单上备注事项为“0175245824”并注明补缴职工姓名),并于限期内把缴交凭据和签名确认的《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交回给我们,以便进入下一步的行政执法流程。对上述补缴金额如有异议,请于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并提供有效依据。逾期既不确认补缴金额并补缴属个人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也不提供其他有效依据的,导致无法进行下一步行政执法程序,我们将停止该行政执法。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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