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微信
12329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通告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日期:2021-12-28 18:01:17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字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加大力度支持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实施加装电梯,并符合我市加装电梯相关规定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时限和额度

  (一)提取时限,在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可以提取一次。

  (二)提取额度,产权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用于支付加装电梯所分摊的费用,具体分摊的费用按职工提供的出资证明核定。

  (三)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500元。

  三、提取资料

  职工申请提取时须提供不动产权证、出资证明(如业主签字的费用分摊明细等,用于证实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情况)、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产权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

  四、其他事项

  产权人及其配偶同时符合购买自住住房、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多项提取情形的,仅可以一种情形申请提取;或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情形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28日


主办单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备案号:粤ICP备09120344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402000618 网站标识码4406000049 电话/传真0757-83361701 *建议使用1366*768分辨率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