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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陈锦津)

文章日期:2023-10-10 14:45:59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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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津(身份证号码:4406821979****1374):

  近期,管理中心对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再审核,2009年1月您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以购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东路6号美的新海岸二期10幢906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7000元。经向相关部门核实,上述买卖行为不属实,您涉嫌提供伪造的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专项资金,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据此,住房公积金虽属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但《条例》对其使用范围和提取情形有明确规定,在不具备法定提取条件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已构成违规。针对这类现象,国家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从严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请您在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5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17000元退回管理中心账户,同时备注缴款登记号(账户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开户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汇缴单上备注事项为“JK230606622601”)。如您对上述事项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函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有效依据。逾期既不退回资金也不提供其他有效依据的,管理中心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仍未退回的,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函告。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0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座二座,电话:12345,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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