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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何裕坚)

文章日期:2023-10-25 11:03:26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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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裕坚(身份证号码:4406811977****0016):

  近期,本管理中心对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再审核。经查并向相关部门核实,2023年2月9日你购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富善路1号3座202房屋,2月13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2月16日你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390525.98元,2月17日该金额划账到你指定的银行卡账户,2月20日你将该房屋出售回原产权人。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专项资金,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专用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据此,住房公积金虽属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但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条例》对其使用范围和提取情形有明确规定,在不具备法定提取条件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已构成违规,你的行为涉嫌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

  综上述法规规定,请你在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90525.98元退回本管理中心账户,同时备注缴款登记号(账户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开户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汇缴单上备注事项为“CP004230720007938121”)。如你对上述核查情况有异议,请于收到此函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有效依据。逾期既不退回资金也不提供其他有效依据的,管理中心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仍未退回的,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函告。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24日

(联系人:蔡小姐,联系电话:0757-82503909,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2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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