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林旭)
行政相对人:林旭
身份证号码:4405081988****1412
2005年10月行政相对人提供商品房租赁合同以租住(房屋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怡苑大厦2栋802)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20555.24元。行政相对人申请时提供的主要材料为商品房租赁合同。经向相关部门核实,没有该房屋的交易记录,即商品房租赁合同系伪造,行政相对人以虚假资料的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3年6月18日作出《告知函》(6月30日送达行政相对人),告知上述查核情况,要求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该函五天内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如有异议,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回复本管理中心并提供有效依据。
行政相对人对本管理中心的去函,在规定期限内未有任何回应,也没有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行政相对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20555.24元。(账户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开户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汇缴单上备注事项为“JK230614625842”)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 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