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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义务催告通知书(佛山市澜石化工陶瓷厂)

文章日期:2024-01-05 10:25:38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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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特此公告送达。

依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佛山市澜石化工陶瓷厂:

  本管理中心于2023年6月7日在管理中心网站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3〕211号至214号、216号、221号至222号)。如在法定期限内,你未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本管理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在收到此通知书的十天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如不履行,本管理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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