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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财务和管理情况通告

文章日期:2009-03-02 00:00:00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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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财务和管理情况报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情况的报告等,业经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规定,向社会公布。
一、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营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和归集缴存
⒈至2008年末,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5,208家、职工共43.99万名,按照2008年市统计年鉴的在岗职工人数计算(53.58万名),覆盖率82.1%。
报告期新增开户单位280家、新增开户职工55,114名,增长13.93%;职工退休销户9,659名、转移到外地1,166名,净增加44,289名。
⒉报告期缴存归集30.83亿元,同比增长42.48%;至2008年末,累计归集97.93亿元,归集余额51.2亿元。
(二)住房公积金运用
⒈报告期职工购房建房等支取18.76亿元,同比增长42.85%。其中,职工购建住房和大修理住房使用支取85,655名,支取人次107,891次,金额17.59亿元,占支取总额93.76%;退休等销户支取9,659名,金额1.06亿元,占5.65%;转出市外1,166名,金额1,062.71万元,占0.57%。
至2008年末,累计支取46.73亿元。
⒉报告期发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12.19亿元、5,717户(宗),同比增长16.26%;至2008年末,累计发放贷款38.83亿元、30,396户(宗),贷款余额25.9亿元。
⒊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依时收回,贷款资金安全。报告期收回贷款3.43亿元;至2008年末累计收回贷款12.93亿元,期末逾期贷款本金3.65万元、利息1.45万元,逾期19户,逾期率0.0014%,比2007年末有所下降。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⒈报告期业务收入20,103.55万元(住房公积金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业务支出15,556.58万元(支付承办银行的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其中应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13,847.65万元,同比增长135.39%,占业务支出的89%。
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于2008年6月30日已结转9,685.96万元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存户,余款为下半年应计利息,在下一个规定结息日(2009年6月30日)按日积数结转职工存户,中途销户的按日积数即时结息。
2008年增值收益4,546.97万元,同比增长13.27%。
⒉至2008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984.72万元。
(四)业务考核
⒈报告期资金使用率100.41%([报告期发生的支取+报告期发放的贷款]÷报告期归集的资金×100%)。
累计资金使用率87.37%([累计支取+累计发放的贷款]÷累计归集的资金×100%)。
⒉按照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绩考核54.07分(标准分42分,加12.07分),管理工作考核58分(标准分58分),共112.07分。
(五)增值收益分配
2008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结算为4,546.97万元,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⒈贷款风险准备金。我市历年计提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累计4,984.72万元,已达贷款余额的1.92%,已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1%,因此2008年度增值收益中暂不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
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经费。根据2008年市财政预算拨付811.93万元,从增值收益中列支。
⒊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扣除上述两项后余额为3,735.04万元,全部用于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分配如下:
(1)30%留作全市统筹安排使用,即1,120.51万元;
(2)五区可分配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的额度,按在各区产生的增值收益比例分配,共2,614.53万元(见附件3)。
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情况
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对承办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的银行进行考核。
(一)2008年度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银行的考核情况
考核内容为综合服务质量、日常管理质量和网络管理质量三类21项的考核,考核排次次序为:①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②顺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③工商银行佛山分行、④中国银行佛山分行、⑤农业银行佛山市分行、⑥交通银行佛山分行。
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兴业银行佛山分行,先后于2008年3月、5月才开始承办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本年度暂不列入排次。
(二)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受理办理时间登记统计
2008年,从承办银行受理职工个人申请至贷款资金划入开发商账户止,共5个环节,平均用时合计27.01天;其中,承办银行的“受理办理申请”、“向开发商放款”2个环节的平均用时合计15.4天,承办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平均用时6.74天,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发出贷款支票”2个环节的平均用时合计4.8天(见附件4)。
在承办银行受理的5611宗(户)贷款申请中,其中2001宗在受理时申请人未能提供要求的资料(主要是欠经备案的购房合同),致使受理后需待其补充资料,因而平均耽误办理时间4.11天。
另外,购房职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至向承办银行申请贷款的时间为24.4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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