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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财务和管理情况通告

文章日期:2010-03-25 00:00:00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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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财务和管理情况报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情况的报告等,业经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规定,向社会公布。
一、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营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和归集缴存
⒈至2009年末,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5,208家、职工共47.57万名。
报告期新增开户单位405家、新增开户职工49,040名,增长11.15%;职工退休销户11,961名、转移到外地1,255名,净增加35,824名,净增长8.14%。
⒉报告期缴存归集38.49亿元,同比增长24.86%;至2009年末,累计归集136.42亿元,归集余额61.39亿元。
(二)住房公积金运用
⒈报告期职工购房、建房等支取28.29亿元,同比增长50.81%。其中:职工购建住房和大修理住房使用支取106,542人次,金额26.59亿元,占支取总额93.98%;租房支取34人次、金额0.003亿元,占0.01%;退休等销户支取11,961名,本息金额1.56亿元,占支取总额5.53%;转出市外1,255名,金额0.134亿元,占支取总额0.47%。
2009年末,累计支取75.03亿元。
⒉报告期发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33.78亿元、12,788笔(宗、户),同比增长分别是177.13%、123.68%;至2009年末,累计发放贷款72.61亿元、43,184笔(宗),贷款余额53.41亿元。
⒊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依时收回,贷款资金安全。报告期收回贷款6.27亿元;至2009年末累计收回贷款19.2亿元。
2009年,期末逾期贷款本金8.79万元、利息3.58万元,逾期35户,逾期率0.0016%。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⒈报告期业务收入18,385.02万元(住房公积金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业务支出7,853.72万元(支付承办银行的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预提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报告期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10,930.13万元。
2009年增值收益10,531.29万元,同比增长131.61%。
2.至2009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984.72万元。
(四)业务指标和考核
⒈报告期资金使用率139.11%([报告期的支取额+贷款发放额]÷[报告期的归集资金+归还贷款资金]×100%);
累计资金使用率93.73%([累计的支取额+贷款发放额] ÷[累计的归集资金+归还贷款资金]×100%);
⒉按照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绩考核67.87分(标准分42分,加25.72分),管理工作考核58分(标准分58分),共125.87分。
(五)增值收益分配
2009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结算为10,531.29万元。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⒈贷款风险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关于“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风险准备金的要求,我市风险准备金需要计提356.28万元,使我市风险准备金达5,341万元整。
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经费。根据市财政预算核拨的管理经费930.50万元,按规定从增值收益中列支。
⒊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扣除上述两项支出后余额为9,244.51万元,全部用于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分配如下:
(1) 30%留作市政府统筹安排,即2,773.35万元;
(2) 五区可分配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的额度,按各区住房公积金余额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共6,471.16万元。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情况
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对报告期承办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的银行进行考核。
(一)2009年度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银行的考核情况
考核内容为综合服务质量、日常管理质量和网络管理质量三类21项的考核,考核排次次序为: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佛山分行、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工商银行佛山分行、兴业银行佛山分行、农业银行佛山市分行、交通银行佛山分行。光大银行佛山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佛山分行,于2009年二季末左右才开始受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所以本年度暂不列排序。
(二)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受理办理时间登记统计
2009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受理办理时间,从承办银行受理职工个人申请至贷款资金划入开发商账户止,共5个环节,合计平均用时27.58天。办理速度在平均天数之上的银行分别是: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工商银行佛山分行、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佛山分行。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管理制度
㈠审议通过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支取规定:
“职工使用支取住房公积金时,个人明细存留的余额不少于500元整。”
“购房、建房、翻建住房和大修理住房支取,在不超出其购建和大修理住房的实际支出总额的前提下,每隔一年支取一次;偿还购建房贷款支取,在不超出其购建和大修理住房的实际支出总额的前提下,每隔半年支取一次。”
㈡《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贷款年期加年龄不超过60年”,修改为65年。
㈢实行《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信用评级制度》。为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个人诚信意识的建立,制订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信用评级制度。
㈣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承办公积金贷款银行的业务行为监管,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服务质量,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附件:1、《资产负债表》
2、《增值收益表》
3、《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4、《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受理办理进度登记统计表》

 

附件一:

2009年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附件二:

                            2009年增值收益表

单位:元                                          

 

 

 

附件三:

                

                 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附件四:

 

             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办理登记统计表


           单位: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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