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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文章日期:2022-06-16 16:47:02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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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佛山市合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7052132D

  法定代表人:林宏旭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石䓛路段 

  

  2022年4月,本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接职工反映被处罚人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其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

  经查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享平台和工商登记信息,被处罚人为企业,成立于2003年1月,属于《条例》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象,而被处罚人并未依规到本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申报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

  2022年5月8日本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向被处罚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处罚人在收到该函后7天内到本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于2022年5月11日提交《情况反映》,反映:

  一、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人员流动性较大,被处罚人也存在人员流动较大问题,而且大部分员工不愿意购买,执行难度比较大;

  二、被处罚人现租赁土地租金、人员工资、经营成本逐年都在上涨;

  三、汽车厂家给经销商的压库、库存特别大,基本上都是亏损卖车;

  四、被处罚人已出现严重亏损,如还未扭转,被处罚人考虑结业;

  五、申告人刘志伟入职前已认同被处罚人不购买住房公积金,况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公司、员工的共同义务,申告人从入职起一直没有要求被处罚人缴存公积金,被处罚人发放的工资也将公积金因素考虑在内,申告人离开被处罚人两年后要求补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现国家政策为实体企业减税减负,由于疫情原因,企业经营非常困难。望本管理中心体谅实体企业的经营难处,企业也能积极解决当地人员的就业以及为国家及当地贡献税收。

  本管理中心认为:

  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查,被处罚人为企业,属于《条例》规定的缴存对象,故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单位账户设立手续是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因职工、单位的意愿而改变,即使单位与职工协商约定不缴,也因违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如被处罚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上述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经批准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综上,对被处罚人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

  被处罚人未对本管理中心的去函作出任何回应,也没有办理单位缴存登记、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2022年6月3日本管理中心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如对告知书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的7日内向本管理中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在规定时间内,被处罚人既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又没有提出有效的异议和反证。

  至今,被处罚人仍未办理单位缴存登记、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佛府〔2011〕33号)第二条第一款“应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或阻挠中心人员进行执法的,处10000元罚款”,本管理中心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佛山市市级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将罚款按时缴入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管理中心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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