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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文章日期:2022-01-20 16:56:01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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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佛山市南海百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3676239U

  法定代表人:胡方丽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村石荣工业区 

  

  近日,本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接申告人黄某某(身份证号:45252819******4909)反映被处罚人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其缴存在职期间(2009年2月至2021年8月)住房公积金。

  申告人申告时提供了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4497号《仲裁裁决书》等资料证明其与被处罚人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经查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享平台和工商登记信息,被处罚人为企业,成立于2002年12月,属于《条例》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象。

  2021年11月9日本管理中心向被处罚人送达《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要求被处罚人核实职工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如有异议的,书面函复并提供相关依据。

  2021年11月19日被处罚人提交《复函》,称:

  一、关于申告人黄小兰反映住房公积金的函,被处罚人已于近期收悉。申告人黄小兰户籍是农村居民,其在入职时已明确声明放弃购买社保,其在职期间也从未提出过购买住房公积金的要求,行业内也从未有企业购买住房公积金,被处罚人也不知道需要购买住房公积金。申告人黄小兰都自愿放弃参保,何况住房公积金?所以申告人黄小兰的要求不具合理性,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处罚人现处于歇业状态,也无财力承受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虽然如此,被处罚人仍愿意与申告人黄小兰进行积极沟通,争取自行解决此事。

  二、关于《责令整改通知书》,被处罚人主要从事出口外贸业务,自成立以来一直合法诚信经营,由于贸易战以及新冠疫情的影像,导致被处罚人经营十分艰难,财务状况十分恶劣,亏损严重,加之今年8月份厂房的租赁已到期,业主方因(“三旧”改造)等原因已明确表示不再将厂房续租给被处罚人,被处罚人目前已停止生产经营,处于歇业留守阶段,被处罚人的前景十分渺茫。虽然被处罚人的经营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但仍愿意按《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先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本管理中心认为:

  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属于《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象,与申告人是否城镇居民无关,被处罚人应按法规规定为申告人缴存其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二、为职工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因职工、单位的意愿而改变,即使单位与职工协商约定不缴或者约定由职工单方面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全额缴存,也因违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如被申告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上述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经批准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综上,对被处罚人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2日本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向被处罚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被处罚人在收到该函后7天内到本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并未依规到本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2021年12月25日本管理中心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如对告知书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的7日内向本管理中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2021年12月30日被处罚人提交《申辩意见书》,称:

  一、被处罚人不知道其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且缴纳住房公积金需要申告人的配合,被处罚人曾多次联系申告人遭到拒绝。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但《条例》没有规定申告人可以对被处罚人没有缴存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投诉,申告人滥用投诉权利,其目的是挟私报复,故被处罚人认为我中心不应支持这种投诉行为。退一步讲,如需处罚,则应申告人也一并处罚。

  二、当前国内外环境复杂严峻,被处罚人生产经营面临极大困难,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性加强支持。被处罚人希望本管理中心进一步落实“六稳六保”政策,保持必要支持力度,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措施,加大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力度,以批评教育为主,免除被处罚人的罚款。

  本管理中心认为:

  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属于《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象,被处罚人应按法规规定为申告人缴存其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但被处罚人并未为申告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故我中心属于依法受理申告人提起的执法申告。

  二、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如被处罚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上述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经批准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被处罚人应实事求是,为申告人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综上,对被处罚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至今,被处罚人仍未办理申告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佛府〔2011〕33号)第二条第一款“应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或阻挠中心人员进行执法的,处10000元罚款”,本管理中心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佛山市市级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将罚款按时缴入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管理中心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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