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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文章日期:2022-05-31 17:00:56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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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佛山市南海欧佩克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2609547E

  法定代表人:冷洪霞

  地址:佛山市南海狮山镇官窑村新南村民小组“肯头”(五金加工车间2) 

  

  2022年3月,本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接申告人田某某(身份证号码:42243119******3330)反映被处罚人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其缴存在职期间(2010年9月至2021年8月)住房公积金。

  申告人申告时提供了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4645号《仲裁裁决书》等资料证明其与被处罚人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经查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享平台和工商登记信息,被处罚人为企业,成立于2010年9月,属于《条例》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象。

  2022年3月23日本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向被处罚人送达《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要求被处罚人核实职工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如有异议的,书面函复并提供相关依据。

  2022年4月30日本管理中心向被处罚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被处罚人在收到该函后7天内到本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5月6日被处罚人提交《异议书》,反映:

  一、被处罚人已于2022年4月19日开设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二、从各协会及单位了解到目前佛山市90%以上的企业未给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

  三、申告人已于2021年8月23日离职,已不是被处罚人员工。

  综上,被处罚人申请无需为申告人补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本管理中心认为:

  被处罚人为企业,属于《条例》规定的缴存对象,根据《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被处罚人应履行为职工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不因申告人离职而免除。

  综上,被处罚人提出的异议内容,本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2022年5月18日本管理中心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如对告知书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的7日内向本管理中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2022年5月24日被处罚人提交《申辩书》,反映:

  一、被处罚人已于2022年4月19日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二、被处罚人已于2022年5月6日向本管理中心提出相关异议并提交《异议书》。

  三、申告人所述被处罚人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事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处罚人无需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申告人自2021年8月23日起就不属于被处罚人单位员工,被处罚人每月向申告人提供工资单,工资单上均注明工资中扣除的各项费用,如个税、社保等个人应负担费用,并无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根据法律规定,申告人的主张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再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故被处罚人无需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并不包括公积金的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福利机制,但申告人已不属于被处罚人的员工,故被处罚人无需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也不存在住房公积金的罚款。

  综上,被处罚人申请无需为申告人补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及本管理中心拟提出的住房公积金罚款。

  本管理中心认为:

  一、《条例》对职工申告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无时效限制,而被处罚人至今仍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故本管理中心属于依法受理申告人提起的执法申告。

  二、针对申告人已离职,被处罚人是否应履行为申告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问题本管理中心已于前文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综上,对被处罚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至今,被处罚人仍未办理申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佛府〔2011〕33号)第二条第一款“应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或阻挠中心人员进行执法的,处10000元罚款”,本管理中心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佛山市市级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将罚款按时缴入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管理中心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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