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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9号

文章日期:2023-08-14 10:21:41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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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81069439K

  法定代表人:李伟平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佛山大道北171号联合大楼南面四层G4单元

  2023年3月,本管理中心接职工反映被处罚人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其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

  经查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平台和工商登记信息,被处罚人为企业,成立于2013年10月,属于《条例》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象,而被处罚人并未依规到本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申报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

  2023年3月30日本管理中心向被处罚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5月20日公告送达),责令被处罚人在收到该函后7天内到本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未对本管理中心的去函作出任何回应,也没有办理单位缴存登记、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2023年6月2日本管理中心向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7月14日公告送达),告知被处罚人如对告知书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的7日内向本管理中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在规定时间内,被处罚人既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又没有提出有效的异议和反证。

  至今,被处罚人仍未办理单位缴存登记、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佛府〔2011〕33号)第二条第一款“应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或阻挠中心人员进行执法的,处10000元罚款”,本管理中心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按时缴入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管理中心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日

  (联系人:梁先生、梁小姐,联系电话:12329、82503947、82503979,联系地址: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二座,邮政编码:528000)

主办单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备案号:粤ICP备09120344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402000618 网站标识码4406000049 电话/传真0757-83361701 *建议使用1366*768分辨率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