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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6号

文章日期:2023-11-27 11:13:44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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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佛山市南海区官窑车检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50139299

  法定代表人:李韬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官和路沙墩尾

  2023年8月,本管理中心接申告人陈*英(身份证号码:44062219******4724)反映被处罚人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其缴存在职期间(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住房公积金。

  申告人申告时提供了《劳动合同》《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等资料证明其与被处罚人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经查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平台和工商登记信息,被处罚人为企业,成立于2001年12月,属于《条例》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象。

  2023年9月8日本管理中心向被处罚人送达《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要求被处罚人核实职工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如有异议的,书面函复并提供相关依据。

  2023年9月22日本管理中心向被处罚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被处罚人在收到该函后7天内到本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均未对本管理中心的去函作出任何回应,也没有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2023年10月10日本管理中心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如对告知书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的7日内向本管理中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在规定时间内,被处罚人既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又没有提出有效的异议和反证。

  至今,被处罚人仍未办理申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佛府〔2011〕33号)第二条第一款“应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或阻挠中心人员进行执法的,处10000元罚款”,本管理中心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按时缴入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管理中心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7日

  (联系人:梁先生、梁小姐,联系电话:12329、82503947、82503979,联系地址: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二座,邮政编码:5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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