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2022〕574号
公 告
旅联商务有限公司:
2022年2月叶某宝反映在职期间(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你单位没有按法规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2年5月13日在中心网站公告送达《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本管理中心向申告人和你单位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2022年10月6日在中心网站公告送达)。你单位对该函内容无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本管理中心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2〕574号)责令你单位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为胡繁艳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932元。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