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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2023〕248号

文章日期:2023-05-30 17:53:20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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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告人:罗*芳

  身份证号码:43032219******8885

  被申告人: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新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涛。

  2022年12月本管理中心接申告人反映,在职期间2015年4月至2021年3月被申告人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申告人提供《劳动合同书》等材料证明其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经查,被申告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根据申告人提供的资料,反映申告人于2015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为被申告人的在职职工。经查核,被申告人未为申告人按法规规定缴存2015年5月至2021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

  本管理中心顺德管理部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2月1日送达被申告人,1月30日送达申告人),告知上述查核情况,要求被申告人在收到该函三十天内理顺申告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如有不实,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回复本管理中心并提供有效依据。

  被申告人对本管理中心顺德管理部的去函,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回应,也没有为申告人补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

  申告人提交了一份材料: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反映2015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代发工资情况的《银行交易明细》。除此之外,申告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工资收入材料。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该明细清单能直接反映其在职期间的月收入情况,是申告人工资收入的直接证据,故予以采用,并以此计算相对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基数和补缴额。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经查,被申告人未开设住房公积金单位明细,也未为申告人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的规定,确认按5%作为被申告人为申告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综上,本管理中心结合申告人的在职期间,按申告人提供的工资材料及上述缴存比例,确认被申告人未为申告人办理登记、缴存2015年5月至2021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并计算出被申告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12496元,申告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12496元,合计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24992元(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结果,见附件《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2023年3月4日本管理中心顺德管理部向申告人和被申告人发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申告人于3月10日确认补缴金额并于当日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12496元。该函件于2023年3月10日送达被申告人。

  至今,被申告人未对函件内容提出异议及提供有效反证,也没有为申告人补缴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根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被申告人在收到本决定书的七天内为申告人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12496元(汇缴方式详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缴款通知书(执法申告)》,汇缴款时须备注“缴款登记号”)。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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