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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2023〕349号

文章日期:2023-07-03 08:55:44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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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告人:陈*光

  身份证号码:44123019******5739

  被申告人: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洪。

  2022年10月本管理中心接申告人反映,在职期间2002年5月至2013年9月被申告人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申告人提供佛禅劳人仲不字〔2022〕33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材料证明其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经查,被申告人为企业,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根据申告人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确认申告人于2002年5月至2013年9月期间为被申告人的在职职工。经查核,被申告人未按法规规定为申告人缴存2002年6月至2013年9月的住房公积金。

  本管理中心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2022年11月11日送达被申告人),告知上述查核情况,要求被申告人在收到该函三十天内理顺申告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如有不实,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回复本管理中心并提供有效依据。

  被申告人于2022年11月29日提交的《关于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为陈海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说明》,反映:申告人原为被申告人的员工,于2013年9月退场。被申告人为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佛房金管函〔2017〕73号),经批准公司在1999年4月至2014年12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和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2%。被申告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人事劳资档案资料保存期为两年,公司难以提供相关工资证明。被申告人参照社平工资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基数,并提供2002年6月至2013年9月应缴明细,认为需为申告人补缴住房公积金362元。

  申告人于2022年12月13日提出异议:不同意1%的缴存比例,要求被申告人按银行流水计算工资基数并按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为申告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申告人提交了一份材料: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反映2004年2月至2013年8月期间代发工资的情况的银行交易明细。申告人主张当月工资下月发放。除此之外,申告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工资收入材料。

  银行交易明细能直接反映其申告期间的月收入情况,是申告人工资收入的直接证据,结合申告人主张,予以采用,按银行交易明细作为计算相应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基数。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向本管理中心提出降缴申请。2017年5月8日本管理中心批复同意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999年4月至2014年12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为不低于1%;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为不低于2%。根据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及工会意见,被申告人适用该批复。结合申告人于2022年10月提起执法申告,因此申告人2002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缴存。

  综上,本管理中心结合申告人的在职期间,按申告人提供的工资材料及上述缴存比例,计算出被申告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2336元,申告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2336元,合计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4672元(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结果,见附件《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2023年4月21日本管理中心向申告人和被申告人发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2023年4月25日送达申告人、被申告人)。

  被申告人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关于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为陈海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说明》反映对补缴金额有异议,认为申告人是2013年8月办理辞职,被申告人只是社保系统原因才多缴9月社保。

  本管理中心认为:1、根据佛禅劳人仲不字〔2022〕33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委认为结合申告人社保参保情况,2002年5月至2013年9月期间与被申告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争议。2、被申告人在2022年11月29日提交的《关于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为陈海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说明》中已确认退场时间为2013年9月,并在应缴明细亦申报补缴至2013年9月。3、被申告人未提供反证材料证明离职时间为2013年8月。

  被申告人于2023年5月9日为申告人补缴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2336元。

  申告人于2023年5月11日提交《申告书》,反映:申告人对缴存比例有异议,要求被申告人按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为申告人补缴住房公积金。

  本管理中心认为: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向本管理中心提出降缴申请。2017年5月8日本管理中心批复同意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999年4月至2014年12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为不低于1%;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为不低于2%。根据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及工会意见,被申告人适用该批复。结合申告人于2022年10月提起执法申告,因此申告人2002年5月至2013年9月期间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缴存。综上,本管理中心对申告人提出的异议内容不予支持。如申告人对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有异议,可以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被申告人在收到本决定书的七天内履行代扣代缴申告人住房公积金2336元。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收入和单位缴付两部分组成,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申告人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将个人应补缴部分住房公积金2336元交被申告人,由被申告人履行代扣代缴。被申告人应把个人应补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缴至本管理中心(汇缴方式详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缴款通知书(执法申告)》,汇缴款时须备注“缴款登记号”)。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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