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微信
12329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 > 行政强制

行政处理决定书〔2023〕634号

文章日期:2023-09-13 16:57:53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字号:

  申告人:黄*华

  身份证号码:51292919******4924

  被申告人:佛山市三水惠万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周村村委会周村村周村大塱(土名)F1之一、F2-F6。法定代表人:叶永键。

  2023年5月本管理中心接申告人反映,在职期间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被申告人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申告人提供《劳动合同书》、《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等材料证明其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经查核,被申告人为企业,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根据申告人提供的资料,反映申告人于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为被申告人的在职职工。经查核,被申告人未按法规规定为申告人缴存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的住房公积金。

  本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5月30日送达被申告人),告知上述查核情况,要求被申告人在收到该函三十天内理顺申告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如有不实,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回复本管理中心并提供有效依据。

  2023年6月8日,被申告人提交《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为申告人登记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的住房公积金,上列“工资基数”、“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023年6月12日,申告人提交《情况说明》,反映对被申告人申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中的工资基数有异议,对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和补缴时段没有异议。

  申告人提交了两份份工资材料:材料一为建设银行出具的反映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代发工资情况的《新一代个人账户信息》;材料二为反映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申告人为申告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 工伤”保险情况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上列“缴费基数”。除此之外,申告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工资收入材料。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一)材料一能直接反映其在职期间的月收入情况,是申告人工资收入的直接证据,故予以采用,并以此计算相对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计缴基数。

  (二)材料二中的“缴费基数”是由被申告人为申告人申报登记的收入情况,是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予以采用。对于材料一未能反映收入的时间段,按材料二中的“缴费基数”计算相对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经查,被申告人已于2014年10月9日开设住房公积金单位明细,未按规定为申告人缴存申告人申告时间段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的规定,因此,申告人申告的时间段,按缴存比例5%作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综上,本管理中心结合申告人的在职期间,按申告人提供的工资材料及上述缴存比例,确认被申告人未为申告人缴存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的住房公积金,并计算出被申告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3466元,申告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3466元,合计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6932元(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结果,见附件《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2023年7月27日本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向申告人和被申告人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该函件于2023年8月2日被申告人。

  申告人于2023年8月2日确认补缴金额并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3466元。

  被申告人于2023年8月9日提交《异议书》,对本管理中心作出的《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中2023年4月采用社保证明上的缴费基数作为计缴基数有异议,此期间应以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时间工资“1900”作为计缴基数,故2023年4月计缴基数应为1900元。

  申告人于2023年8月31日对单位提出的异议说明表示不认可。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计算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基数应以职工税前应收工资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被申告人提及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故被申告人仅以仅以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工资”作为计缴基数为申告人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不符合相关规定,且远低于《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反映的由被申告人为申告人申报登记的工资收入,申告人对此亦不认可,故本管理中心不予采信。

  根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被申告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天内为申告人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3466元(汇缴方式详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缴款通知书(执法申告)》,汇缴款时须备注“缴款登记号”)。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13日


主办单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备案号:粤ICP备09120344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402000618 网站标识码4406000049 电话/传真0757-83361701 *建议使用1366*768分辨率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