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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2023〕638号

文章日期:2023-09-27 15:04:32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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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告人:赖*利

  身份证号码:51032219******261X

  被申告人:佛山市南海登统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海区平洲平南五斗桥。法定代表人:郭兴裕。

  2022年11月本管理中心接申告人反映,在职期间2008年9月至2022年9月被申告人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申告人提供《仲裁申请书》、佛南劳人仲不字〔2022〕185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材料证明其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经查,被申告人为企业,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根据申告人提供的资料,反映申告人于2008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为被申告人的在职职工。经查核,被申告人未为申告人缴存2008年10月至2022年9月的住房公积金。

  本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12月8日送达被申告人),告知上述查核情况,要求被申告人在收到该函三十天内理顺申告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如有不实,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回复本管理中心并提供有效依据。

  被申告人于2023年1月4日《关干佛山市南海登统鞋材有限公司员工反映住房公积金的异议书》和《关于佛山市南海登统鞋材有限公司员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说明》,称:

  (一)被申告人已于 2022 年 11 月起帮申告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据被申告人与申告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申告员工拟确认申告时间被申告人不予确认(详见附件)。

  (二)因为被申告人经济效益不佳,再加上受疫情的影响被申告人订单大幅减少业绩一落千丈,目前无资金可帮职工一次性补缴以往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近几年经济效益不好,一次性补缴会造成被申告人无法营运,针对补缴历史时间段的问题,被申告人近年业绩不佳,希望能和职工协商降缴为 1%等被申告人业绩好转时再补足。

  针对被申告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提出的意见,本管理中心认为: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时间段

  申告人提交《仲裁申请书》、佛南劳人仲不字〔2022〕185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确认申告人自2008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与被申告人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存在争议,被申告人并未提供更多的材料证明申告人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结合申告人主张,本管理中心确认补缴时间段为2008年10月至2022年9月。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告人于2022年11月17日经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本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经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批准,本管理中心于2022年12月23日函复,同意该单位降低1999年4月至2022年10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不低于1%。根据该公司的申请及工会意见,该批复适用于被申告人。

  而申告人于2022年11月23日提起执法申告,即申告人的主张,是在被申告人的申请和公司职代会决议并经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之前,故对被申告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申告人提交了一份材料:为反映2007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申告人为申告人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上列“缴费基数”。除此之外,申告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工资收入材料。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基数

  (一)《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中的“缴费基数”是由被申告人为申告人申报登记的收入情况,是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予以采用,并以此作为计算相应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基数和补缴额。

  (二)对申告人未能提供任何收入资料的时间段,则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采用佛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认申告人对应年度的补缴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经查,被申告人已开设住房公积金单位明细,已为申告人按5%的缴存比例缴存2022年11月起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的规定,确认按5%作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综上,本管理中心结合申告人的在职期间,按申告人提供的工资材料及上述缴存比例,计算出被申告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21826元,申告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21826元,合计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43652元。

  2023年4月13日本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向申告人和被申告人作出第一份《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申告人于2023年4月17日确认补缴金额并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21826元。该函件于2023年4月15日送达被申告人。

  被申告人于2023年4月17日提交《缴存比例或延期补缴申请》说明如下:被申告人已于2022年11月份起帮员工们办理缴纳住房公积,但单位经济效益不佳,再加上受疫情的影响订单大幅减少业绩一落千丈,目前无资金可帮他们一次性补缴以往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针对被申告人对2023年4月13日作出的《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提出的意见,本管理中心认为:

  关于被申告人对缴存比例的意见,本管理中心已在上文中详细说明,故不再在此赘述。

  综上,本管理中心根据申告人提供的工资材料,重新计算出被申告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21896元,申告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21896元,合计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43792元(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结果,见附件《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2023年7月14日本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向申告人和被申告人作出第二份《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申告人于2023年8月11日确认补缴金额并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差额70元,合计21896元。该函件于2023年7月19日送达被申告人。

  至今,被申告人未对函件内容提出异议及提供有效反证,也没有为申告人补缴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根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被申告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天内为申告人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21896元(汇缴方式详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缴款通知书(执法申告)》,汇缴款时须备注“缴款登记号  ”)。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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