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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2023〕709号

文章日期:2023-11-27 16:02:36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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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告人:禤*晖

  身份证号码:44068319*******393X

  被申告人:佛山市顺德区金丰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成达。

  2022年9月本管理中心接申告人反映,在职期间2005年6月至2022年6月被申告人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申告人提供《工作证明》、佛顺劳人仲案字〔2022〕5573号《仲裁裁决书》等材料证明其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经查,被申告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根据申告人提供的资料,反映申告人于2005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为被申告人的在职职工。经查核,被申告人未按法规规定为申告人缴存2005年7月至2022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

  本管理中心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9月28日送达被申告人和申告人),告知上述查核情况,要求被申告人在收到该函三十天内理顺申告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如有不实,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回复本管理中心并提供有效依据。

  被申告人对本管理中心的去函,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回应,也没有为申告人补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

  申告人提交了两份材料:材料一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反映2005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代发工资情况的《银行交易明细》;材料二为反映2006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申告人为申告人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上列“缴费工资”。除此之外,申告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工资收入材料。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一)材料一能直接反映其在职期间的月收入情况,是申告人工资收入的直接证据,故予以采用,并以此计算相对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计缴基数。

  (二)通过比较材料一及材料二“缴费工资”重叠时间段反映的年均工资收入数据,对应年度缴交社保的“缴费工资”与材料一反映的工资收入存在一定差距,故对材料二中的“缴费工资”不予采用。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经查,被申告人未开设住房公积金单位明细,也未为申告人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的规定,确认按5%作为被申告人为申告人补缴2005年7月至2022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综上,本管理中心结合申告人的在职期间,按申告人提供的工资材料及上述缴存比例,确认被申告人未为申告人登记缴存2005年7月至2022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并计算出被申告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49383元,申告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49383元,合计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98766元(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结果,见附件《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2023年2月8日本管理中心向申告人和被申告人发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申告人于2月14日确认补缴金额并于当日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49383元。该函件于2月14日送达被申告人。

  被申告人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回复函》,主张:

  一、《条例》于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管理中心不应向被申告人追缴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基数因各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水平不一,根据《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法规、文件,按照职工应发工资计算相对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基数无实际操作可能。

  三、住房公积金的基础是劳动关系,而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住房公积金虽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受理范围,但亦应当参照执行该仲裁时效。

  四、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存在历史原因,如对企业进行追缴将造成严重负担,甚至引发企业倒闭潮,对经济环境陷入困境,考虑到社会稳定,管理中心不应对企业进行追缴。

  就被申告人的主张,本管理中心认为:

  一、《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自1999年4月3日起施行。《条例》分别于2002年3月24日、2019年3月24日修订。因此,被申告人反映的是《条例》修订时间及修订后的实施时间。综上,《条例》自1999年4月3日起施行,单位应当依据遵守法规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依规经营。

  二、本管理中心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于2006年6月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年度问题的通知》(佛房金管〔2006〕16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年度从原来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以便准确核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006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年度为2006年7月份至2007年6月份,其计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2005年1月至12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以后年度按此类推。”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根据上一年的工资台账,计算职工该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础是劳动关系,但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是劳动争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例》对职工申告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无时效限制,也并未对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时效作出规定,而被申告人至今仍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故本管理中心属于依法受理申告人提起的执法申告。

  四、首先,本管理中心是根据申告人提起执法申告而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非主动追缴或集中清缴。其次,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如被申告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上述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经批准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职工依据《条例》的规定执法申告,如本管理中心不依法依规处理,反而更不利于社会稳定。

  根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被申告人在收到本决定书的七天内为申告人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49383元(汇缴方式详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缴款通知书(执法申告)》,汇缴款时须备注“缴款登记号”)。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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