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微信
12329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 > 行政强制

行政处理决定书〔2023〕727号

文章日期:2023-11-27 16:01:44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字号:

  申告人:雷*强

  身份证号码:44283019******5115

  被申告人:佛山市蓝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罗公路25号(自编13号)。法定代表人:张守明。

  2023年6月本管理中心接申告人反映,在职期间2010年4月至2021年3月被申告人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申告人提供佛禅劳人仲不字〔2023〕18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材料证明其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经查核,被申告人为企业,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根据申告人提供的资料,反映申告人于201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为被申告人的在职职工。经查核,被申告人未按法规规定为申告人缴存2010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本管理中心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2023年7月3日送达被申告人),告知上述查核情况,要求被申告人在收到该函三十天内理顺申告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如有不实,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回复本管理中心并提供有效依据。

  被申告人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为申告人申报登记2010年4月至2021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上列“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申告人于2023年9月20日对该表予以确认并于当天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8789元。

  本管理中心认为:被申告人已为申告人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申告人已确认补缴金额并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8789元。被申告人和申告人已就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达成合意,属于真实意思表示,本管理中心予以认可。

  综上,本管理中心根据申告人已确认被申告人提交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确认被申告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8789元,申告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8789元,合计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17578元(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结果,见附件《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

  至今,被申告人未为申告人补缴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根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被申告人在收到本决定书的七天内为申告人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8789元(汇缴方式详见《银行汇款单》,汇缴款时须备注汇款摘要)。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7日


主办单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备案号:粤ICP备09120344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402000618 网站标识码4406000049 电话/传真0757-83361701 *建议使用1366*768分辨率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