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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2023〕728号

文章日期:2023-11-27 16:01:46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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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告人:周*尧

  身份证号码:44060319******4221

  被申告人:佛山市新蓝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番村村红星村民小组佛山大道西侧之五号。法定代表人:陈承辉。

  2023年4月本管理中心接申告人反映,在职期间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被申告人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申告人提供《劳动合同》《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等材料证明其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经查,被申告人为企业,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根据申告人提供的资料,确认申告人于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为被申告人的在职职工。经查核,被申告人未按法规规定为申告人缴存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的住房公积金。

  本管理中心于2023年5月9日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2023年5月13日送达被申告人),告知上述查核情况,要求被申告人在收到该函三十天内理顺申告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如有不实,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回复本管理中心并提供有效依据。

  针对本管理中心的去函,被申告人提交《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上列申告人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申告人于2023年6月27日对上表的补缴时间段无异议,对“工资基数”“缴存比例”提出异议。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申告人提交了两份材料:材料一为中国银行出具的反映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代发工资情况的银行交易明细;材料二为反映“税款所属时期”2018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列“收入”。申告人主张当月工资下月发。除此之外,申告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工资收入材料。

  (一)材料一和材料二均能反映其在职期间的月收入情况,是申告人收入的直接证据。而材料二能直接反映其在职期间的税前月收入情况,与《条例》相关计算计缴基数规定一致,予以采用,并以此计算相对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基数。

  (二)通过比较《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的“工资基数”和材料二重叠时间段反映的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数据,对应年度的“工资基数”与上述材料反映的工资收入存在一定差距,且申告人对该“工资基数”不予确认。故对业务登记表的“工资基数”不予采用。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被申告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向本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本管理中心于2022年12月29日批复,同意被申告人2016年11月至2023年10月缴存比例不低于1%。申告人于2023年4月提起执法申告,故按上述缴存比例作为申告人申告时间段的缴存比例。

  综上,本管理中心结合申告人的在职期间,按申告人提供的工资材料及上述缴存比例,计算出被申告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697元,申告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697元,合计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1394元(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结果,见附件《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2023年8月23日本管理中心向申告人和被申告人发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8月26日送达申告人、8月28日被申告人)。被申告人于2023年9月21日为申告人补缴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697元。

  申告人于2023年9月1日对《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提出异议:1.申告人于2021年9月底已离职,缴存比例于2022年12月29日批复,申告人离职在前,批复在后,且被申告人当时没有告知申告人,故缴存比例不应按批复执行,应按最低5%执行。2.对2021年7月只2021年9月的工资基数有异议。根据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等资料,2021年7月的工资基数应为3800元,2021年8月的工资基数应为4015元,2021年9月的工资基数应为3800元。

  本管理中心认为:1.被申告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本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本管理中心于2022年12月29日批复,同意被申告人2016年11月至2023年10月缴存比例不低于1%。申告人于2023年4月提起执法申告,故按上述缴存比例作为申告人申告时间段的缴存比例。综上,本管理中心对申告人提出的异议内容不予支持。如申告人对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有异议,应根据《工会法》规定寻求救济。如果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的决议被依法变更或撤消,本管理中心将重新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事宜。2.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采用2020年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经核,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计缴基数计算无误。综上,本管理中心对申告人的异议不予支持。

  根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被申告人在收到本决定书的七天内履行代扣代缴申告人住房公积金697元。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收入和单位缴付两部分组成,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申告人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将个人应补缴部分住房公积金697元交被申告人,由被申告人履行代扣代缴。被申告人应把个人应补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缴至本管理中心(汇缴方式详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缴款通知书(执法申告)》,汇缴款时须备注“缴款登记号”)。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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