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职工:
你单位《关于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由本管理中心批复:同意你单位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为不低于2%。
请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七天内将此批复向职工公示,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向职工做好解释工作,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及你单位工会意见,本批复适用于以下单位: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交通技工学校、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佛客运分公司、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从汽车客运站、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交分公司、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海公交分公司、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广东鸿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鸿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运输分公司、佛山市鸿景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禅运城巴有限公司、佛山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飞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鸿运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新鸿运电脑城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禅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佛山市鸿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本批复是根据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单位申请,根据法定职权职责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仅对此作“形式审核”,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是基础和关键。如对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有异议,应根据《工会法》规定寻求救济。如果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的决议被依法撤消或变更,本管理中心将重新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事宜。
如对本批复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在自知道本批复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在自知道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函复。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