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广东荣晖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
公 告
广东荣晖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
麦耀文反映在职期间(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你单位没有按法规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后于2022年4月30日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5月31日在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告送达被申告人)。你单位对该函内容无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本管理中心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2〕551号)责令你单位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为麦耀文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3993元。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