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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杭州金通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文章日期:2022-12-30 16:16:10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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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杭州金通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2021年12月何建军、刘勇军、陈志峰、胡永才执法申告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2年1月5日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于2022年1月16日公告)。本管理中心根据申告人提供的工资收入材料,2022年7月19日、7月20日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于2022年8月18日公告)。你单位对该函内容无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2022年10月20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2〕504号、505号、506号、507号)责令你单位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为何建军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1983元,为胡永才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2584元,为陈志峰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2431元,为刘勇军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2477元。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2〕504号、505号、506号、507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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